| 索引号: | xhqrmzf-2026-00208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214栋(文创园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主题分类: | 文字解读 |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文字解读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河西街道办事处214栋(文创园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根据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溪湖区人民政府拟对河西街道办事处214栋进行整体征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7号);
5.《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辽住建〔2025〕88号)。
三、房屋征收范围及封区时间
房屋征收范围为214号楼,38户居民整体征收,户籍认定时间为2005年7月4日。

四、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负责溪湖区河西街道办事处214栋(文创园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是负责组织实施溪湖区河西街道办事处214栋(文创园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
溪湖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是溪湖区河西街道办事处214栋(文创园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该区域内居民代表在本溪市住建局备案的8家评估机构中自行选定的辽宁汇丰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房屋征收的签约及搬迁期限
征收期限以实际公示为准,签约期限为自溪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搬迁期限为15日内。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两种,被征收人任选其一。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商业网点等)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
七、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面积。
该地区被征收住宅房屋为楼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3300元/㎡。
2.征收有产权产籍房屋的补助(补贴)及奖励
(1)选择货币化、房票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的补助面积。
(2)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的部分,按照评估单价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为特困户或低保边缘户的,按照评估单价的100%给予补贴。
(3)选择房票安置的,如三个月内足额使用,给予房票票面金额10%的奖励;六个月内足额使用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5%的奖励。房票安置用于支付购房款,近亲属可合并或分割使用,一律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融资、套现,严禁赋予其金融属性。
(4)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8 m2的签约奖励面积。
(5)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 m2 的整体搬迁奖励面积。
(6)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评估价格给予补助。
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是指设计审批用途或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房屋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为商业经营的房屋,其补偿需符合以下条件: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在征收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征收时正在营业并依法纳税2年以上(增值税、所得税),且房屋所有权证、合法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从事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营损失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7)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委托有资质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按审核后的价格给予补偿。
(8)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10 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3.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的有产权产籍房屋与征收人签约后自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40㎡的,按照40㎡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
4.搬迁费、设施迁移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每户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二)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方法
征收有产权产籍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签约奖励面积8㎡+整体搬迁奖励面积3㎡+被征收房屋15%的补助面积]×评估单价(3300元/㎡)+临时安置费(6个月的租房费用)+搬迁费+设施迁移费。
(三)有产权产籍的住宅房屋房票安置的计算方法
征收有产权产籍住宅房屋房票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签约奖励面积8㎡+整体搬迁奖励3㎡+被征收房屋15%的奖励面积]×评估单价(3300元/㎡)+补贴金额(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不足45㎡的,按照评估单价补贴到45㎡)+临时安置费(6个月的租房费用)+搬迁费+设施迁移费。如选择房票安置的,三个月内足额使用,给予房票票面金额10%的奖励;六个月内足额使用的,给予房票票面金额5%的奖励。
房屋面积×评估单价=房票面额(再给予房票票面金额10%或5%的奖励)
(四)房票安置相关要求
1.房票有效期12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2.房票使用金额包含房票票面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
3.购房后的房票票面金额可以提取现金。提现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房票使用金额。
4.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5.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
八、选房方式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与其可享受的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对于超出的面积部分,被征收人自行与产权单位结算房屋面积差价款。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格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评估时间为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2.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征收按政府指导价租赁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到房屋产权单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承租人不履行房改手续购买产权,征收部门对房屋产权单位予以补偿,由房屋产权单位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配租公有住宅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中登记的为准;产权档案中未登记用途的,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实际用途为准;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鉴定,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从事商业经营的房屋的认定
从事商业经营的非住宅房屋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不包含用于生产、办公、存储、堆放的非住宅房屋。
十、司法强制执行规定
被征收人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应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应按法律程序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裁定组织实施。
十一、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解读人:董振华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458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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