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5-0003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区分局 |
信息名称: | 本环建表字〔2024〕XX号-《本溪市贺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建碎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 主题分类: | 批准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1-14 | 成文日期: | 2025-01-1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环建表字〔2024〕XX号-《本溪市贺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建碎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贺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市贺鑫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新建碎石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4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日月岛街道岱金峪村三组,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79.5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9.94%。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占地面积6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条石料破碎筛分生产线,设计年处理碎石300万t。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该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连续、密闭围挡,对工地及道路进行硬化,对物料堆存处采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定期洒水抑尘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的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水使用于冲洗骨料、施工机械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设置的临时旱厕,定期清淘;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建材应予以回收利用或出售,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用于场地找平及道路铺垫,施工表土回填用于场内绿化及周围农田用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在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式破碎机(2台)、振动筛分机(2台)各设置1个集尘罩(共5个),分别配套安装喷淋降尘装置,粉尘经喷淋处理后由集气罩收集至5台布袋除尘器(TA001-TA005)处理后,分别由5根15m高排气筒(DA001-DA005)排放,有组织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原料库、成品库、石粉库均为封闭式,12条皮带输送机全封闭设置,生产设施设置在分段式独立封闭彩钢房内,地面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并定期清扫,厂界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喷淋降尘装置用水、洒水降尘用水全部蒸发损耗,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废水经1座隔油沉淀池(10m3)沉淀后回用于道路洒水抑尘。员工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通过采取厂房隔声、安装消声器及减振垫等措施并经距离衰减,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布袋除尘器收尘灰、落地灰定期收集作为碎石产品外售,更换的废布袋由除尘器厂家回收,泥砂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废衬板、废托辊统一收集外售给金属回收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废机油桶暂存于厂内危险废物贮存点(10m2)内,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项目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旱厕、蓄水池、隔油沉淀池作为重点防渗区(Mb≥6m,K≤1×10-7cm/s),其他区域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10-7cm/s)。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五、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本溪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中辉金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