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014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提产改造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 主题分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成文日期: | 2021-01-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提产改造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建设单位: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
项目名称:本溪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提产改造建设项目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拟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郑家路61号,项目总占地面积64227平方米,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扩建部分位于三号加工车间内部,不新增占地,本次扩建部分占地面积8461平方米,建筑面积8461平方米,扩建钢结构加工生产线1条,实现年产钢结构2.4万吨,主要增加剪板机、卷板机、切割机、矫正机、机加设备、风机等设备,项目总投资为12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68%。
项目利用原有场地,不新增土地,本溪市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进行备案(溪发改备【2020】57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二)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1、项目抛丸除锈工艺产生的粉尘由管线引入1#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9%,处理后经1#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颗粒物浓度排放标准要求。
2、项目摩擦面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由管线引入2#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99.9%,处理后经2#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规定的颗粒物浓度排放标准要求。
3、原料堆存、机械加工封闭生产车间内自然扩散,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焊接烟尘采用2套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CO2保护焊、电焊机产生的焊接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由焊接烟尘净化器排气口排放,焊接烟尘收集效率为90%,净化效率为90%,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其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水环境防治措施
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生活污水。
(四)声环境防治措施
产生高噪声设备均设置在封闭式车间内,并采取相应减震、隔音措施后,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边角料、焊渣、除尘灰等固体废物,统一回收后交给有关单位回收利用,储运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 99-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
2、生活垃圾全部由设置封闭式垃圾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纳,设立危险废物暂存点和存储标识,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满足《危险废物存储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其2013修改单要求。
(六)申请总量控制指标为:0
(七)生态保护
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