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19-0033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弘福塑业有限公司新建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 主题分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09-30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弘福塑业有限公司新建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建设单位:本溪弘福塑业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本溪弘福塑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书》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本溪弘福塑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拟建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镇火连寨村,总占地面积为7000㎡。该项目利用厂区内原有闲置辅助用房作为办公用房及成品库,总建筑面积为1600㎡,主要建筑物为:生产厂房1栋,建筑面积为600㎡;成品库1栋,建筑面积为200㎡;原料库1栋,建筑面积为200㎡;办公室1栋,建筑面积为245㎡;员工休息室2栋,其中1#员工休息室建筑面积为150㎡,2#员工休息室建筑面积为175㎡;备品备件库1栋,建筑面积为30㎡;主要构筑物包括1个用于处理该项目生产废水的三级沉淀池(12m×6m×4.5m),同时配套设有1台一体化污水预处理设备。该项目主要建设废旧塑料加工生产线10条,用于生产废旧塑料再生颗粒。该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废旧塑料再生颗粒50000吨。项目总投资额为4300万元,其中项目环保投资为87.1万元,占总投资的2%。该项目为原有闲置场地,不新增土地,本溪市溪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溪发改备[2019]42号文件予以备案,项目周围无敏感保护目标,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二)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1、分拣工序在生产厂房内,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厂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标准限值要求。
2、热熔造粒每5条生产线共用1套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收集后的有机废气废气治理装置中,经过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标准限值要求。
3、该项目洗字工序设配套设有1台2t/h的热风炉,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进行排放,排气筒高度为30m(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PM10、NOx、二氧化硫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标准要求。
(三)水环境防治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项目在厂区东南侧设有旱厕,员工使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2、设有1座容积为324m³的三级沉淀池(12m×6m×4.5m),同时配套设有1台一体化污水预处理设备,产生的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预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三级沉淀池(12m×6m×4.5m)沉淀处理,随后循环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每月更换1次,更换过程产生的废水经吸污车运送至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处理,废水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要求。
3、在厂区上游、下游各设置1眼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
(四)、声环境防治措施。
产生高噪声的粉碎机、喂料机、循环水泵等产生高噪声设备均设置在封闭式车间内采取相应减震、隔音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生活垃圾全部由设置封闭式垃圾箱、分拣工序杂质、污水处理污泥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拉丝工序产生废滤网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理。
3、废活性炭、废uv光解灯管等危险废物均设有固定容器单独暂存于危险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生态保护。
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14t/a、氮氧化物:0.69t/a。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