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拟审批公示(二次公示) | 主题分类: | 批准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成文日期: | 2018-07-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拟审批公示(二次公示)
建设单位: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老工业区本溪市溪湖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改造工程项目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安全街柳塘路16号,改造后项目占地面积4150㎡,总建筑面积5529.88㎡,其中新建厂房总建筑3966.58㎡,改造利用现有房屋面积1563.30㎡及厂区配套基础设施;购置生产设备60台;新建毛石挡土墙207m。改扩建5条生产线,其中年产12000套钢轨胶接绝缘夹板生产线1条;年产300000块普通钢轨接头夹板(43kg-75kg)生产线1条;年产1200000套弹条扣件生产线1条;年产20000根轨距拉杆生产线1条;年产1000000套与产品相关联的配套件生产线1条。项目总投资额为4338万元,其中项目环保投资为131.6万元,占总投资的3.03%。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控制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3、项目食堂油烟采用净化效率达90%的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可以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型标准要求。
4、项目生产弹条扣件时淬火油烟经收集后经捕捉油器、隔网废气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5、项目生产整修夹板粉尘经效率90%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效率为99%布袋除尘器处理,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6、项目生产钢轨胶接绝缘夹板时需要和胶,生产轨距拉杆时需要刷防锈漆,废气收集后经1套处理效率为90%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7、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经市政管网进入本溪市科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生产废水不外排。
8、产生高噪声的机床、喷砂机等产生高噪声设备均密闭在专门房间内,并采取相应减震、隔音措施后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
9、项目废钢铁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餐厨废物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不随意排放。
10、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淬火油泥、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纳,设立危险废物暂存点和存储标识,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并满足《危险废物存储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
11、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