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0-00277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学生资助政策公示 | 主题分类: | 学生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学生资助政策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规范资助流程,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努力做到“应助尽助”,按照市教育局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溪湖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我区直属小学就学且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政策
1. 学前阶段:入园资助金(城市每生每年2400元,农村每生每年1200元);建档立卡幼儿免保教费。(按幼儿实际在园月数统计发放或减免)
2. 义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非寄宿生每人每年750元,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通勤生每生每年200元。
具体资助流程、评选标准等请咨询学生所在学校。
三、具体要求
1.学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部门,须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依据上级政策制定本校的资助制度,明确资助对象,规范资助流程,并建立健全三级认定工作机制,由校长、负责资助工作领导(教师)、班主任组成三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校内公示并存档。
2.请有需要的同学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此表将作为资助评选、审核依据,因字迹不清、证件号码错误、特殊群体类型错报、申请资助项目漏填等个人原因造成无法享受资助政策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到的“特殊群体类型”,以相关部门出具证件为准,且证件上应有年检信息,受助学生姓名。
4.申报截止日期以学校要求为准,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不补发相关资助资金。
溪湖区教育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