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3-00126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 主题分类: | 学生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3-03-02 | 成文日期: | 2023-03-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本溪市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教育局统筹管理为辅,学校依规接纳”的基本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加快建立以居住地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坚持“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实际居住地,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工作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市、区)、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随迁子女申请在我区学校入学或就读,适用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区居住务工的非本区户籍的乡村户籍人员。
三、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条件及需要提交材料
随迁子女入学登记需达到的基本条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溪湖区居住,并且取得本区有效居住证,或在溪湖区合法用工单位务工,或在溪湖区经商、办企业。
入学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随迁子女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或用工单位证明、法定监护人工商执照等实效证件。
四、入学对象
年满6周岁(8月31日之前)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就读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就读学校
符合条件随迁子女可按“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原则,选择溪湖区各家学校,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
六、相关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相关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直
接责任人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相关政策,更要坚持顾全大局,服从分配,确保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全面解决。
(二)部门协调联动。教育部门加强与公安局、人社局、工商局、房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与沟通,相关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全县适龄儿童入学就读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条件认真把关,坚决杜绝工作的随意性,对出具证明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视其情况报纪委查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随迁子女入学就读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关乎社会公平,备受群众关注,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耐心解读相关要求,妥善接待来访群众。各校必须实行“阳光分班”“阳光分座”,要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推诿扯皮、弄虚作假。
(四)随迁子女就读学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学校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五)在入学就读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的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凡伪造或修改户籍、学籍、房屋产权、营业证照、居住地等证明的,将依法通报公安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登记入学的儿童已经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相应年级学籍的,一律退回注册学校原年级就读。
随迁子女入学或就读工作实名举报电话:义教办:431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