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在职教师“十禁止”告知书 | 主题分类: | 教师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3-05-25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在职教师“十禁止”告知书
一、禁止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学生参与有偿补课;
二、禁止在职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
三、禁止在职教师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生源,勾连牟利;
四、禁止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预科班”及学科培训;
五、禁止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校外自习看护;
六、禁止在职教师为学生征订教辅材料或让学生到指定场所购买相关文具等:
七、禁止在职教师辱骂、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八、禁止在职教师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
九、禁止在职教师通过课堂、网络等渠道发表或传播虚假不良信息;
十、禁止在职教师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溪湖区教育局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