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18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溪民发[2024]14号---溪湖区民政局 溪湖区财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养老服务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民发[2024]14号---溪湖区民政局 溪湖区财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溪民发〔2024〕14号
溪湖区民政局 溪湖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
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精神及市民政局工作要求,决定开展溪湖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下同)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户籍在溪湖区的老年人。患有精神疾病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含民办)集中照护的,享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二)救助额度。结合溪湖区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
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具体的工作流程如下:
1、区民政部门养老办负责对本地区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进行调研,确定符合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救助办负责对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基本救助人员数量。养老办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年度财政预算,协同区财政部门保障救助资金精准发放。
2、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后,将申请表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
3、老人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30日后,由老人或其代理人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辽宁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附件2)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最终审定是否予以救助及救助额度。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4、救助对象离院、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报告区民政部门。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救助对象所属乡镇(街道)民政办和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等情况,每年度组织救助对象到确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进行能力评估,根据能力评估反馈信息、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在集中照护期间,救助对象出现异常病情,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通知病人家属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同时报乡镇(街道)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四)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区民政部门定期公示溪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地址、床位数、联系人、联系电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自主选择适宜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区民政、财政部门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服务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民政部门严把老年人能力评估入口关,结合实际按规定确定1家及以上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开展救助对象能力评估工作,依托省、市民政部门确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示范基地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检查,对错评率高、弄虚作假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取消参与评估资格,依法依规处理。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民政部门开展的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工作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进行随机抽查。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做好服务保障。依托“金民工程”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地方自建养老信息系统或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承担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服务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三)严格资金监管。省以上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省级财政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要加大本级资金投入,确保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区级民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地区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省以上补助资金。
(四)加强宣传引导。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做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做好摸底排查,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应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本溪市溪湖区民政局 本溪市溪湖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