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3-00316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主题分类: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3-07-17 | 成文日期: | 2023-07-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6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具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