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4-00360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8-06 成文日期: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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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8-06 16:57:01 【字体:

为落实辽宁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772每人每月731提高到每人每年8952每人每月74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636(每人每月553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104(每人每月592元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照1.5倍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年13428元(每人每月1119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年10656元(每人每月888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1107元提高到1127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52元提高到1003元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300元提高到2461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62元提高到231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仍按每人每月460元执行。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社会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706元、661元、612元、565元提高到755元、707元、655元、60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和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省、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和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要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全力提高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要巩固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妥善落实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2024年6月底前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其中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重新核定后的低保金额(不含分类施保金额,下同)低于原低保金额的按原低保金额给予保障原本煤户、铜锌矿户救助对象按每人每月提高15计算救助金额。二是做好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标准执行,中直驻单位可参照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