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3-00466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3-10-23 成文日期: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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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10-23 11:07:14 【字体: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件分级

1.5工作原则

1.6预案关系说明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4

2.2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 4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2分级响应

4.3响应程序

4.4应急处置

4.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4.6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4.7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4.8指挥和协调

4.9安全防护

5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5.2事件调查

5.3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5.4善后处理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技术及专家保障

6.5宣传、培训与演练

6.6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解释权属

8.3预案管理与修订

8.4实施时间

9附件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附件2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1总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为目的,建立健全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导手册》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溪安委办法[2020]14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溪湖区水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认真做好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分级,实行区、企业两级分级响应。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为原则,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上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溪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责任到位,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本预案是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区商务局、公安溪湖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卫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溪湖供电分公司区文广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各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区设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溪湖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先期处置工作。

2.2 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职责如下:

1.负责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队伍能力建设、专家库建设与日常管理、应急物资系统建设与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

2.负责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沟通;

3.负责本预案管理工作;

4. 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接报与上报工作;接到事件报告后,初步确定事件级别与预警级别,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与上报工作。

 

3.1.1日常监管

①固定源监管

溪湖区政府应加强对溪湖区涉及水环境风险的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定期组织对涉及水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矿山尾矿库、畜禽养殖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溪湖区高风险源企业风险名录,一源一档,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

 ②流动源监管

溪湖区政府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危化品运输监管工作,针对穿越辖区的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区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

3.1.2开展污染源、危险物调查

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通、国土、农业、消防等部门开展对溪湖区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情况的普查,掌握溪湖区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2.1信息监测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溪湖区水污染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通过气象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等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发生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需立即确认污染因子、污染范围等,必要时应及时组织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

加强环保、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信息进行分类搜集,对是否有可能影响到区域水环境安全作出预判,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发布预警公告。

应急领导小组需开展对辖区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2.2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由溪湖区政府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溪湖区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本溪市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辽宁省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3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溪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4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溪湖区政府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4.1.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4.2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响应程序。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①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③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④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组织专家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⑤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溪湖区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响应程序

4.3.1 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程序。省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II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支援;

(5)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4.3.3 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溪湖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溪湖区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处置

4.4.1应急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4.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1)控制污染源

采取如下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头。启动风险源防控措施,利用事故围堰、收集池、应急池等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企业还应采取限产、停产、封堵下水井、修筑围堰、控制消防水去向等措施,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切断污染物外排源头。

(2)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当污染物泄漏至区域地表水体,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全面启动流域风险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全面启用区域、流域防控工程,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拦截污染水体、治理污染、调水稀释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

4.4.3应急监测

、水务等部门根据水污染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配合有资质部门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溪湖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办公室配备了部分应急物资,其余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区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

现场应急工作组会同当地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并充分发挥作用。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4.6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对于一般性事件,事发地政府应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扩大或得到有效控制,区水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级别进行调整。

(1)应急终止条件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⑤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①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经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②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环境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①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事件调查组及有关部门、责任单位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②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编制,并报溪湖区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评估报告,由溪湖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处置效果、事件影响、经验教训、事件启示等。

③根据实践经验,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4.8指挥和协调

4.8.1指挥和协调机制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溪湖区人民政府内部应急组织在采取措施的同时,根据本预案中的信息报告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等政府部门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的起因、事故的污染源、已造成的损失和污染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事故超出溪湖区应急处置能力须请求外部救援时,经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后,由溪湖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向周边单位及溪湖区政府部门发出请求救援信息,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寻求救援信息和技术支持,由应急局决定是否启动各自预案,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一旦启动政府部门应急预案,溪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由政府部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由溪湖区应急副总指挥负责联络汇报事故处置情况,溪湖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汇报工作。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区域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事件;

(7)及时掌握应急行动的进度情况。

.3配合外部指挥

溪湖区应急副总指挥专门负责外部联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副总指挥负责和溪湖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本溪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联络汇总,配合溪湖区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与合理选择防护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

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事发现场更多的信息后,迅速报告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所需个人防护设备,以确保正确选配和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9.2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不得饮用及使用。

(2)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或罐装水。

5后期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5.1后期防控

当污染源和污染水体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现场及附近的道路、水源都有可能受到严重污染,若不及时进行防控,污染会迅速蔓延,造成更大危害。还必须做好事故发生地污染防控工作:

(1)油品、化学品污染环境净化和消洗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尽可能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化学消毒法,把消防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受污染水体抽吸进入用活性炭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2)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水井

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处理;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3)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危化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脱去所有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用肥皂、洗洁精等清洗皮肤、毛发,避免有害物质被人体吸收;洗消后仍要通过一次检测,不合格者要返回重新洗消。洗消必须在出口处设置的洗消间或洗消帐篷内进行,洗涤液要集中回收,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5.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1事件调查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事故部门;

(2)事故发生点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损失情况;

(3)事故现场人员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4)受影响人群范围、数量,受影响时长;

(5)事故影响范围,经济损失;

(6)人证、物证、旁证,了解事故前的情况、事故中的变化和事故后的状况;

(7)其他有关内容。

5.2.2事故分析

事故现场调查完后应依据事故调查内容对事故进行分析。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分析的步骤和要求:

(1)整理和阅读有关调查材料。

(2)分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行为、状态和环境影响等。

(3)采用适当的事故分析方法确定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4)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确定直接和间接责任者。

5.2.3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分析后,应由事故调查部门编写事故报告(通报),进行事故处理。

(2)事故报告(通报)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部门名称、发生事故的日期、类别、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经济

损失等;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确定主要责任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事故纠正与预防的措施、建议。对涉及相关方的事故,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其它材料(包括影像资料、技术鉴定报告和图表资料)。

(3)事故发生部门应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事故报告(通报)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结合部门情况编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4)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5)事故发生后,区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负责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核验。

5.3环境污染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同步组织开展环境损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应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定、损害量化等工作,判定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

评估工作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并于技术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修改完善报送区人民政府和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针对涉及面广、损害程度深、因果关系复杂、取证过程漫长等情况特别复杂的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经省环保厅批准,可以再延长30个工作日。

5.4善后处理

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1)在区委、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各部门应当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相应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赔付等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继续跟踪水质的监测,

(5)卫健局配合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中心、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电信运营各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溪湖区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溪湖区政府,应依托农业农村、住建、公安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政府和企业联动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溪湖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溪湖区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水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溪湖区政府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溪湖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区委宣传部门与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

7.1.2环境应急知识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等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7.1.3环境应急演练

溪湖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溪湖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水污染: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等化合物,影响饮用水源和风景区景观。水污染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工业废水是水域的重要污染源,量大、成分复杂、难处理等。农业污染源表现为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而造成的农田污水。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域。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溪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本溪市环保局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受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救援物资的调配,电力的紧急调度。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协调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公安溪湖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林业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溪湖分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协助市应急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和现场指挥部提供设置场地,以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政府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政府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区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配合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组织或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溪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溪湖供电分公司: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表所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表

报告

主体

报告时限

报告对象

报告内容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立即报告

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区)级或市政府环保部门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

省环保厅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国家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