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2-00087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主题分类: | 行政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2-03-28 | 成文日期: | 2022-03-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序 号 | 行政执 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 从35家公共场所名录库中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7家 | 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6月检查3家、7月检查2家、8月检查2家 | 现场检查 |
2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 67家医疗机构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3家 | 对医政、传染病、放射和计划生育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6月检查5家、7月检查5家,8月检查3家 | 现场检查 |
3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 从3家供水单位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1家 | 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7月检查1家 | 现场检查 |
4 | 溪湖区卫生健康局 | 从10家职业卫生单位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2家 | 对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8月检查2家 | 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