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1-00444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主题分类: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1-12-24 成文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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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发布时间:2021-12-24 15:41:32 【字体:

1.文件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和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

2.政策对象:见习对象确定。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3.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我市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4.申请条件: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5.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见就业见习材料)

见习补贴按年申领。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5);

(三)《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6);

(四)《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7);

(五)《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

(七)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6.办理流程:见习单位申报→部门审核→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协议并为见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提供所需材料→完成见习提供结束材料→年度结束后,提供资金申请材料

7.办理地点(方式):溪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8.咨询电话:45836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