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440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主题分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1.文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17〕27号)
2.政策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
3.贷款额度:第十三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合伙人数应在5人以内,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申请条件:第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获批后,不能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五条 合伙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协议等证明材料,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六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七条 网络创业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的网络商户创业者;2.以实名注册时间为准,稳定经营1年以上;3.用实名制截图的方式对其注册进行认定;4.提交近半年的交易额单据,且为正常经营状态。
5.申请材料:(附表:本溪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三章 个人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条 身份要件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应登记为失业状态。若非登记失业状态,则其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社会保险缴费状态应为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状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状态或者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单位下缴纳社会保险状态;社会保险缴费状态为在其他单位下缴纳社会保险状态,则不可以申请。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持《居民身份证》及退役相关证明材料。
(四)刑满释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释放相关证明材料。
(五)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持《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七)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户籍地为本市镇(乡)及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镇(乡),有在外省、市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本市范围创业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在外务工证明。
(八)网络商户。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且满足以上人员身份。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及建档立卡相关材料。
(十)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户籍在镇(乡)及以下的农村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以上人员除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无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所需要件
(一)填写《本溪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
(二)人员身份要件(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结婚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配偶身份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的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合伙经营的,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合伙经营协议,内容包括:合伙经营人数、已带动就业人数、合伙人的责权如何划分、对贷款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可安置从业人员数量等。
第四章 小微企业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所需要件
(一)填写《本溪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的营业执照(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身份要件(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企业职工名册、企业工资手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六)近2年年末增值税与所得税报表;
(七)近1年企业对公账户流水或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
(八)近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九)近2年年末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办理流程:第八章 办理流程及时限
第二十条 个人贷款办理流程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关材料(以项目所在地为准),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溪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并报送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溪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上加盖公章;
(三)借款人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溪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以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发放贷款及金额。
第二十二条 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企业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企业资格、经办银行审核放贷”的流程办理。
(一)小微企业持相关材料(以项目所在地为准),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溪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上加盖公章,并报送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合格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溪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上加盖公章;
(三)小微企业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溪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表》以及其他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是否发放贷款及金额。
7.办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贷款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申请资料移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申请资料移交经办银行。
8.办理地点(方式):溪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10.咨询电话:45836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