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43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创业补贴申领 | 主题分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创业补贴申领
1.文件依据:《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2019〕276号)
2.政策对象
(1)创业场地补贴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我市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创业带头人企业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5年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带动3人(含3人)以上、30人以下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企业。
(4)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或到单位就业的。
3.补贴标准
(1)创业场地补贴
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补贴上限6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采纳创业项目的创业企业3年内每吸纳一名登记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费的,给予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500元补贴。吸纳就业人数以采纳创业项目之日起新增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数为准。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4)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单位就业的,比照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申请条件
(1)创业场地补贴
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实现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提供创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市级创业项目库发布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创办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注册日期距申报享受补贴日期未超过5年,当年吸纳3人(含3人)以上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
(4)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或到单位就业的。
5.申请材料(附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1)创业场地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申请创业项目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本溪市创业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
2.采纳创业项目的创业者的工商营业执照;
3.创业者创办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工资表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申领补贴的企业须准备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本溪市创业带头人企业认定表(见附件4)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职工备案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明细表及证明。
(4)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申领补贴的企业须准备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初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登记为灵活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对到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费凭证
6.办理流程
(1)创业场地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对申请人的创业企业情况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指定账户。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采纳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3月份和9月份。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核准,按规定拨付资金。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报核拨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4)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核定后,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批准后报送市财政局核准,按规定拨付资金。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报核拨一次,申报时间为12月份。
7.办理时限
8.办理地点(方式):溪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9.咨询电话:45836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