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1-00437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失业登记 | 主题分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失业登记
1.对象范围:未就业年满18周岁未退休人员(服刑人员除外)
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失业人员有劳动力、有就业愿望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未就业年满18周岁未退休人员(服刑人员除外)按照就业局要求提供所需要件即可办理
3.申请条件: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本市城镇常住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的失业人员
4.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1式1份,A4规格,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下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3)与企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毕业证书》<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相关失业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拟留复印件;
(4)两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2张。
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5.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申请;
(2)社区工作人员核实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并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发放《就业创业证》
6.办理时限:工作日
7.办理地点(方式):就业局窗口或网上办理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窗口出证或网上通过
9.咨询电话45836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