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556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名称: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主题分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1.文件依据:《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2019〕276号)
2.政策对象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我市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
3.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及补贴期限。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补贴上限6000元/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补贴上限10000元/年。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4.申请条件
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自行租赁场地实现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5.申请材料(附本溪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创业带头人认定表)
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企业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流程
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对申请人的创业企业情况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核合格后,将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指定账户。每年审定拨付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1月份和7月份。
7.办理地点(方式):溪湖区政务服务中心
8.咨询电话:45836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