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溪湖区环境保护局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主题分类: 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 2017-08-15 成文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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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环境保护局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08:55:54 【字体:

为贯彻落实省环保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辽环2017〕249号)《本溪市环境保护局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打击砖瓦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砖瓦行业生产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我范围内砖瓦行业企业彻底排查清理,严厉打击砖瓦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砖瓦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推动我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检查内容

对砖瓦行业企业进行深入排查,检查重点砖瓦行业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特别是2016年7月1日以来,砖瓦行业企业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情况。

(一)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等有关情况,特别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企业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工段各产尘点是否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收尘装置和除尘设施,人工干燥及焙烧窑是否建设配套除尘和脱硫设施,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放口,各项防治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组织对砖瓦干燥及焙烧窑、破碎、制备成型等各个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等污染因子开展监测,确定各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三)无组织排放。检查企业原料系统是否配备封闭原料库,配料系统是否配备除尘装置,企业边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是否达标。

(四)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检查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通过对设施进行校对,检查其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

三、组织领导

成立溪湖区环境保护局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区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等相关工作

组长:王珂玥

成员:潘维佳、崔科、倪雪梅、王传志、王楷熠、郭学义、姜海涛、杨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协调、督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综合办公室,主任由倪雪梅同志担任。各监察科负责各自网格区域内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时间安排

(一)任务部署阶段(7月26日-7月31日)。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职责分工,分解落实任务。

(二)排查整改阶段(81日-8月20日)。对辖区内砖瓦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切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定砖瓦行业企业排查名单,制定整治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于2017年8月15日前在政府网站公开整治方案和《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附件)

(三)总结上报阶段(8月21日-9月15日)。工作结束后,各科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在区政府网站将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公开。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明确职责。本次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应依法及时查处。对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推进整治,长效管理。在此次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并做好长效管理:一是严防已取缔关闭的企业死灰复燃;二是要完善巡查制度,确保停产整治的企业继续停产到位,同时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对经过整改依然无法达标的企业报请政府一律实施取缔关闭;三是抓好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巩固好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

    附:本溪市砖瓦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