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2016年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工作方案 主题分类: 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 2017-03-16 成文日期: 2017-03-16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2016年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3-16 15:16:48 【字体: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16〕639号)和辽宁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办发〔2016〕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资金使用依据

为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本委发〔2016〕7号)和辽宁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相关要求,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6〕686号)有关规定,辽宁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辽财指经〔2016〕639号)。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资金使用范围为2016年在本溪日报媒体公示并与省政府签订的2016年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燃煤锅炉(详见附件1),实施煤改电、气、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拆除并网、废弃拆除等项目。其中,已列入2012年至2015年省蓝天工程责任书的燃煤锅炉不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2万元/蒸吨对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给予资金补贴。

    三、燃煤锅炉拆改认定标准

    燃煤锅炉拆除要满足永久丧失使用功能的要求,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锅炉辅助设施拆除,断水断电、烟道与排气筒断开、排气筒烟囱拆除,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切除上下水和电路做到断水、断电。

清洁能源改造要实现电、气、清洁能源替代,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拆炉并网指实现集中供热负荷接入并投入运行,实现管网覆盖。无论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并网方式,原锅炉必须拆除。

    四、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

    燃煤锅炉拆改要做好项目验收和项目档案建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由市级有关负责部门或县区政府做好项目验收及档案建设工作。

档案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地址、锅炉经纬度坐标);原锅炉有效证明材料(锅炉铭牌照片、锅炉质量证明书、登记使用证、锅炉环评验收文件等);锅炉拆除证明(去功能化前后的比对照片,替代过程视频或照片);竣工验收报告;新建锅炉有效证明材料(环评审批验收文件、锅炉安装或改造监督检验报告、锅炉登记使用证等);拆除并网类锅炉要配套替代热源并网方案等基本信息。

五、资金申请程序

市县(区)责任部门按照辽宁省政府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办发〔2016〕12号)的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及档案建设工作,并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2016年底前每月2日前向市环保、财政上报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

    六、其他要求

专项资金支持的燃煤锅炉拆改项目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市县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当将资金使用执行情况定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附件:1.本溪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项目;

      2.2016年燃煤锅炉拆除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预算指标明细表。

 

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