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3-00332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省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申请表 主题分类: 污染防治
发布日期: 2023-07-28 成文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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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省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3-07-28 09:44:0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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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溪湖区省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申请表

申请公示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溪湖区工作协调组                 申请时间:2023年 07月28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责任单位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1

LN2021LD1127BX01

1.本溪永龙实业公司非法在溪湖区矿建街越界排放各类垃扱和工业废渣40000余吨,形成一长300米,宽200米,髙50米的“垃圾山”,严重污染环境。2.永龙实业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安装磁选机和筛选设备,在未配套安装任何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露天作业,扬尘污染严重,在地面堆釈几十厘米厚,且生产时噪声扰民。举报人曾向溪湖区综合执法局、溪湖区环保局举报,一直未得到解决。举报人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溪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永龙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无条件清除其非法排放的垃扱和工业废渣,但永龙公司拒不执行。

溪湖区综合执法大队、溪湖生态环境分局、河西街道办事处、溪湖区法院

溪湖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核查:

1、投诉的垃圾山是以前环卫处废弃的柳塘垃圾场,2011年1月柱林总厂将废弃垃圾场承包给永龙实业公司,该公司将原料矿渣堆存在垃圾场,部分矿渣越界堆放到隔壁双氰胺化工总厂院内,举报问题属实。

2021年5月,溪湖法院判决本溪市永龙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排放在于本溪市双氰胺化工总厂内的矿渣清除。2021年10月,溪湖法院判决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2、该公司建设项目于2010年8月编制《本溪永龙砖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0年11月28日经原溪湖区环保局批复,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11年10月25日(溪环建字〔2011〕17号),该厂环评批复干选机(磁选机)10台,该企业没有取得环保排污许可证,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新建一套磁选设备,该设备未安装环保设施,经电业局调取电量发现企业有生产迹象。厂内有两堆垃圾,溪湖区综合执法和生态环境分局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立即整改。

部分属实

 该厂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自主拆除生产设备,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企业清理存放钢渣。在此期间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将定期督促检查。

2022年9月23日该企业已拆除生产设备,存放的钢渣企业已清运。

2023年7月该企业已将新运进厂内钢渣和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2

LN2021LD1124BX09

溪湖区矿建街本溪市永隆实业有限公司在双氰胺化工总厂内新建磁选等项目,没有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未安装任何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永隆实业有限公司还将废渣和垃圾倾倒在双氰胺化工总厂内,污染环境。

溪湖区综合执法大队、溪湖生态环境分局、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街道办事处

2021年11月25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企业具有营业执照,名称为本溪市永龙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37915902454。溪湖生态环境分局核查,该公司建设项目于2010年8月编制《本溪永龙砖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0年11月28日经原溪湖区环保局批复,工程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11年10月25日(溪环建字〔2011〕17号),该厂环评批复干选机(磁选机)10台,实际建设2台干选机(磁选机),干选过程和筛分过程采用喷淋洒水降尘。溪湖区环保局于2019年8月对该企业因为建设贮存设施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改。现场发现该厂存放大量钢渣,厂院内有两处少量垃圾,区综合执法大队要求企业立即清运。永龙实业有限公司将废钢渣倾倒在双氰胺化工总厂院内的情况属实。2021年5月,法院判决本溪市永龙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排放在于本溪市溪湖区矿建街(本溪市双氰胺化工总厂)厂区内矿渣清除。

部分属实

因该厂没有再投资能力,不再进行投资建设和生产。该厂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自主拆除生产设备,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企业清理存放钢渣。在此期间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将定期督促检查。

2022年9月23日该企业已拆除生产设备,存放的钢渣企业已清运。

2023年7月该企业已将新运进厂内钢渣和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省环境保护督察溪湖区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06日

受理部门:辽宁省环境保护督察溪湖区工作协调组

举报电话:45836733

邮寄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柳塘街河西街道办事处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