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2-00285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 主题分类: | 污染防治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目 录
2.1应急领导小组
2.2指挥关系
2.3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2.4技术支撑
总则
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降低区域性、系统性环境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以及《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附则7.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溪湖区区域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5.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溪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参与较大、重大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指导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3先期处置,社会动员
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置义务;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专项预案。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组成。
1应急领导小组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商业局、公安溪湖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溪湖供电分公司、区文广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人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派人员指导。当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待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3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区指挥部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工矿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技术支撑
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依托市应急专家、应急监测队伍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监测及技术支持。
预防和预警
信息监控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通过气象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等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开展风险监测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2预防工作
(1)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开展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行业、企业情况的普查,掌握我区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2)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降低污染危害,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区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特别关注人口密集区、文教区、疗养区、医院等社会关注区),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预警级别分级报告,溪湖区政府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半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①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②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③涉及居民、学校、医院等社会关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
④可能产生跨市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
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⑥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信息报告。
信息报送具体内容及时限要求见附件3。
1.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溪湖区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区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并协助上级指挥部门进行应急现场处置。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①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③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④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响应程序
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程序。省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II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请求支援;
(5)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措施。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⑤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后期处置
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5.2调查处理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一般、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3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协助市应急专家组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区级以上政府承担。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政府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风险源防控能力,减低环境风险。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的应急建设,形成全防全控的应急管理工作局面。
应急保障
区政府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联络畅通。
区政府应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路段沿途的各县(区)和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区政府应依托卫生、交通、公安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区和企业两位一体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5经费保障
区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应急能力、装备建设和培训、演练等经费预算,由财政统盘考虑。
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6宣传、培训与演练
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防环境应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同时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网上信息、手机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环境应急、风险防范的意义,持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政府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鼓励存在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附则
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预案管理
7.4.1本预案由溪湖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4.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3联系电话45836739。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救援物资的调配,电力的紧急调度。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协调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公安溪湖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助市应急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和现场指挥部提供设置场地,以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配合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负责掌握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组织或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林草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商务局: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组织食品和生活日用品的市场供应。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溪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溪湖供电分公司: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与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一、工作机构
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
建立和完善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二)对区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五)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七)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二、应急工作组
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组成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分组职责:协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
分组职责:协助市应急监测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协助市应急专家组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公安溪湖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
分组职责: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事态恶化。
(四)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区应急局、公安溪湖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
分组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健委
组成部门:区民政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组成部门:区工信局、公安溪湖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溪湖供电分公司。
分组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七)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公安溪湖分局
组成部门:区住建局
分组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与人员疏散工作;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八)信息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文广局: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件、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和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具体报送内容如下表所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表3-1所示。
表3-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表
报告 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对象 | 报告内容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立即报告 |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事发地县(区)级或市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 | |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同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门 | ||
省生态环境厅 |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 国家生态环境部门 |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发现事件后起30分钟内 | 可能受影响的群众 |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件扩散情况、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居民/单位疏散路线及疏散方式 |
突发环境事件基本处理完毕,预警解除 | 事件初步原因描述、应急处置措施、环境污染情况、预警解除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