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2-00284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主题分类: | 污染防治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为目的,建立健全我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以下简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导手册》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溪安委办法[2020]1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我区水环境安全的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溪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分别对应4个预警等级,预警颜色由高到低分别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认真做好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分级,实行区、企业两级分级响应。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务实高效、稳步推进为原则,建立长期、稳定、可靠的上下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责任到位,共同应对和处置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
(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预警和处理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现有监测机构的应急监测能力,实现一专多能、一机多用、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工作的有机结合。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溪湖区成立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商业局、公安溪湖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溪湖供电分公司、区文广局、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3.1.1日常监管
①固定源监管
溪湖区政府应加强对辖内涉及水环境风险的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定期组织对涉及水环境风险企业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矿山尾矿库、畜禽养殖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溪湖区高风险源企业风险名录,一源一档,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水环境风险较大的化工、石油、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金属等第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
②流动源监管
溪湖区政府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危化品运输监管工作,针对穿越辖区的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根据区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
3.1.2开展污染源、危险物调查
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全区生态环境、安监、公安、交通、国土、农业、消防等部门开展对溪湖区工业企业、矿山、规模化养殖、化学品使用、运输和存放等情况的普查,掌握溪湖区存在环境风险的污染物和危险物;筛选和控制对环境构成主要危害的重点污染源。
3.2.1信息监测
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溪湖区水污染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通过气象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等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对水环境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
发生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需立即确认污染因子、污染范围等,必要时应及时组织现场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
加强环保、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信息进行分类搜集,对是否有可能影响到区域水环境安全作出预判,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发布预警公告。
应急领导小组需开展对辖区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3.2.2预警分级与发布
与事件分级相对应,溪湖区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表示,由保护区各级政府负责发布。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县(区)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2.3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溪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
4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信息报告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溪湖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按照规定做好情况核实及信息报送工作。
较大紧急环境事件发生后,溪湖区政府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
4.1.2信息通报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跨界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相关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分级响应
与预警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Ⅳ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Ⅲ级响应,原则上由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发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应急领导小组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应急领导小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Ⅰ级响应,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置,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①听取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伤员救护情况,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转移群众。
②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事态和现场,组织协调现场的人力、物力维护现场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或戒严。
③开展现场勘察和污染源调查,采取一切安全有效的措施,快速封堵或转移污染源,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洗消或清除。
④对现场污染状况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状况,划定受污染区域,并对污染现场实施跟踪监测。组织专家分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⑤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方案,请求上级支援。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溪湖区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响应程序
4.3.1Ⅰ级响应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程序。省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II级响应程序,内容如下:
(1)开通与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调集救援力量,协助事发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请求省军区支援(物资和队伍调动程序按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规定执行);
(4)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省政府报告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支援;
(5)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立即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6)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4.3.3Ⅲ级、Ⅳ级响应程序
发生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溪湖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比照Ⅱ级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接管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处置
4.4.1应急处置原则
第一时间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扩散与蔓延,避免二次污染,减少环境损失;采取科学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保障区域水环境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及时开展善后处置、损害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建立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各部门间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4.4.2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的有关基础资料,为后续处置创造有利条件。
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调拨应急物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减轻二次污染。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提供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3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方案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特点以及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条件,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位和频率,及时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②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2)跨界联合应急监测
发生跨界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在上级部门的协调下,制定联合监测方案,共同开展监测。跨界地区的监测站以及大型企业的监测力量共同承担联合监测任务,建立联合分析实验室,统一人员、统一方法、统一仪器,按照联合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联合分析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经跨界地区的监测站现场技术负责人共同确认后,及时报送跨界区域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
有关部门接警后,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控制污染源
采取如下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头。启动风险源防控措施,利用事故围堰、收集池、应急池等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企业还应采取限产、停产、封堵下水井、修筑围堰、控制消防水去向等措施,防止污染物蔓延扩散,切断污染物外排源头。
(2)保障流域水环境安全
当污染物泄漏至区域地表水体,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全面启动流域风险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全面启用区域、流域防控工程,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拦截污染水体、治理污染、调水稀释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①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影响范围及程度,启用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⑤已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需进行信息发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相关信息,由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发布。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溪湖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一般、较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与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监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由溪湖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溪湖区政府负责,组织专家对环境损失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环境恢复、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事发地县(区)级以上政府承担。
溪湖区政府针对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改进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弥补管理漏洞。强化风险意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加强风险源防控能力,在流域上采取工程防控措施,减低水环境风险。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保险机制,鼓励涉及水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单位应当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溪湖区政府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装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联络畅通。
溪湖区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重点加强重点风险源企业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溪湖区政府,应依托农业农村、住建、公安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政府和企业联动的环境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迅速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和现场处置等任务。
溪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逐步建立溪湖区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及环境应急专家信息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溪湖区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公众宣传水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12369)和应对有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溪湖区政府和重点风险源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相关专项预案,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溪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溪湖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事发地政府应急与善后处置经费不足,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本溪市环保局牵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各县(区)参照本预案制定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地表水中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对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受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严重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地下水中除重金属、危险化学品等的其他污染物浓度超标的;对区域地下水环境造成较重污染。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50人以下中毒或受伤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泄漏断面地表水体水质较重污染,但未对区域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泄漏区域地表水体水质轻度污染;未对区域地下水水质造成污染;
(2)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救援物资的调配,电力的紧急调度。
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协调参与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公安溪湖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协助市应急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和现场指挥部提供设置场地,以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并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在铁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区政府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区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配合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对剧毒和高残留农药销售和使用监管,控制和减少面源污染。负责掌握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负责组织或协调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水量的调度,参与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区林草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并评估相关损失。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文广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受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前期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防化部队和驻溪部队参与应急救援。
溪湖供电分公司:为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负责电力系统较大、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时限等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及时限表
报告 主体 | 报告时限 | 报告对象 | 报告内容 |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 立即报告 | 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应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
事发地县(区)级或市政府环保部门 |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4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保部门 | |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2小时内报告。 | 本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环保部门,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 | ||
省环保厅
| 接到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 国家环保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