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0-00318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溪湖区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河长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溪湖区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溪政告字〔2020〕5号
为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范围,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通则的通知》要求,现对彩屯河、郑家河、东风水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划界成果已完成,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水库管理单位要按照河道、水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河道、水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得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倾倒、掩埋垃圾;倾倒、堆放、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渣土;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染水体的其他污染物;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围垦河道、破坏河道自然岸线;设置拦河渔具。
(三)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五、标识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界桩和告知河道管理要求的公告牌纳入水工程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彩屯河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郑家河(含东风水库)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 ||||||
彩屯河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 ||||||
河道 (水库)名称 | 部位 | 河道长度(km) | 防洪标准 | 河道管理范围线 | ||
起点 | 终点 | 岸线陆域或地脚线 | 外延宽度 | |||
彩屯河 | 河口 | 重型汽车厂门口桥 | 0.40 | 200年一遇 | 堤顶线 | 5m |
重型汽车厂门口桥 | 彩屯南路桥 | 0.92 | 200年一遇 | 堤顶线 | 5m | |
彩屯南路桥 | 三孔涵 | 0.46 | 200年一遇 | 堤顶线 | 5m | |
三孔涵 | 竖井路桥 | 1.90 | 20年一遇 | 堤顶线 | 5m | |
竖井路桥 | 彩北新村河道源头 | 1.38 | 10年一遇 | 堤顶线 | 5m | |
合计 | 5.06 |
附件2 | |||||||
郑家河(含东风水库)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 |||||||
河道 (水库)名称 | 部位 | 河道长度(km) | 标准 | 河道管理范围线 | |||
起点 | 终点 | 防洪标准 | 正常蓄水位高程 | 岸线陆域或地脚线 | 外延宽度 | ||
郑家河 | 河口 | 回水堤末端 | 1.48 | 200年一遇 | / | 堤顶线 | 5m |
回水堤末端 | 林家路道口 | 1.33 | 20年一遇 | / | 堤顶线 | 5m | |
林家路道口 | 复兴桥 | 0.98 | 20年一遇 | / | 岸坎线 | 5m | |
复兴桥 | 新兴桥 | 1.99 | 20年一遇 | / | 岸坎线 | 5m | |
新兴桥 | 后堡桥 | 1.33 | 20年一遇 | / | 堤顶线 | 5m | |
东风水库 | / | / | 150.9 | 正常蓄水位 | / | ||
合计 | 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