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设立二级总河长、河(段)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河长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成文日期: | 2017-08-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设立二级总河长、河(段)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三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委办发[2017]36号)精神,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区、街道办事处二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长
(一)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区、街道办事处二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
区级总河长由区委书记王世平,区委副书记、区长代萍担任,副总河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雷和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区长姜喜辉担任。
各街道办事处总河长比照区级模式设立,由书记和主任担任,不设副总河长。
(二)河(段)长:
对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5条河流,按照“不重不漏、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河(段)长。
区级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突出重点河流的原则设立河长,区河长分别由副区长担任。
李雷副区长担任溪湖河河长;
姜喜辉副区长担任太子河(溪湖段)河长;
李良副区长担任郑家河河长;
刘旭副区长担任彩屯河河长;
陈家伟副区长担任北沙河(高程、响山子村段)河长;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比照区模式设立本级河(段)长。
(三)库长:
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等纳入所在河流(河段)河长管理范畴,并按管理权限、所在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设立区、街道办事处库长,库长由所在河流(河段)河(段)长兼任。
水库所在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本级库长。
二、河长制办公室
按行政区划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牟新华担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尽快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及库长人员,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溪湖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溪政办发[2017]33号)的职责分工,主动担当,协同配合,全力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