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设立二级总河长、河(段)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题分类: 河长制度
发布日期: 2017-08-28 成文日期: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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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二级总河长、河(段)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8 15:09:34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三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三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两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委办发[2017]36号)精神,确保河长制工作有序推进,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区、街道办事处二级总河长、河长和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长

(一)总河长、副总河长

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街道办事处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

区级总河长由委书记王世平,区委副书记、区代萍担任,副总河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李雷和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姜喜辉担任。

各街道办事处总河长区级模式设立,由书记和主任担任,不设副总河长

(二)河(段)长:

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5条河流,按照“不重不漏、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河(段)长。

级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突出重点河流的原则设立河长,区河长分别由副长担任。

李雷副区长担任溪湖河河长;

姜喜辉长担任太子河(溪湖段)河长;

李良副区长担任郑家河河长;

刘旭副区长担任彩屯河河长;

陈家伟副区长担任北沙河(高程、响山子村段)河长;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区模式设立本级河(段)长。

(三)库长:

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等纳入所在河流(河段)河长管理范畴,并按管理权限、所在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设立区、街道办事处库长,库长由所在河流(河段)河(段)长兼任。

水库所在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本级库长。

河长制办公室

按行政区划设置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主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牟新华担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尽快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及库长人员,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溪湖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溪政办发[2017]33号)的职责分工,主动担当,协同配合,全力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