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4-0056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溪湖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信息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12-17 | 成文日期: | 2024-12-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2.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3.申请条件:自然人,企业法人。
4.办理材料:(1)ISP接入意向书原件;(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3)告知承诺书;(4)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5)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原件;(6)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7)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8)章程;(9)租房协议原件;(10)房产证明原件;(1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12)工商执照副本原件。
5.办理地点: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06A栋二楼综合窗口;或登录:http://zwfw.benxi.gov.cn本溪政府服务网办理。
6.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联系电话:024-45830018。
8.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溪市政务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本溪市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3)审查: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
(4)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制发审批结果证件。
(5)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
9.办理期限: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