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5-00189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5-02-05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部门预算批复公开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财发〔2020〕36号)、本溪市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财务核算部负责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单位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单位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分管行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程和标准落实情况。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完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区域范围内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推动消防、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区、重点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协调消防工作,联系地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管理工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溪湖区应急局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本溪市溪湖区应急局机关本级
(二)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第三部分本溪市溪湖区部门名称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92.24万元,包括:
1.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92.24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92.2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16.49万元, 其中:人员经费92.37万元,公用经费24.12万元;
2.项目支出175.75万元。
2025年预算收支比2024年增加145.58万元,增加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经费的增加,人员工资的增长。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4.1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5年预算比2024年增加21.16万元,主要原因是搬迁新址。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1.6万元,比2024年增加0万元,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4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6万元,比2024年持平,主要原因是保持原有车辆。
2025年本溪市溪湖区部门名称“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4年 | 2025年 | |
合计 | 1.6 | 1.6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6 | 1.6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1.6 | 1.6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共有车辆3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台。平台借用车辆1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6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6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175.7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