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6-00876 发布机构: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信息名称: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主题分类: 依法行政
发布日期: 2026-10-23 成文日期: 2026-10-23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10-23 13:12:35 【字体:小 大】

2025年3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红旗村山上发生一起疫木运输翻车事故,经120抢救,15时44分受伤人员死亡(1人),死者为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雇员,张XX,男,61岁,身份证号:21052119641003XXXX,住址:本溪县清河城。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10月20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20〕15号)有关规定的要求,溪湖区应急局会同溪湖区纪委监委、公安溪湖分局、溪湖区总工会组织成立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一般死亡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事故评估组通过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查阅相关资料等。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组成员

组  长:溪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杨 于

副组长: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培鑫

组 员: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            白东斌

     溪湖区纪委监委                 田 莹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治安大队          邓纯宇

      溪湖区总工会科员               肖云汉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             王振军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事故调查结案、归档。2025年8月6日在政府网站将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3个事故责任单位、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1名相关责任人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1人)

李X:辽宁鑫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履职尽责,聘用临时用工金X为现场监理人员(无监理上岗资格证)。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按照上年年收入20%进行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9月1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3016号)

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6年10月27日李X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8021。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条裁量阶次A项的规定,拟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作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溪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1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溪应急罚〔2025〕3014号)

责任单位落实情况:

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26年10月17日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按规定向溪湖区财政局指定账号足额缴纳了罚款。缴款码:21050325000000067459。

2、项目发包单位: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在此次疫木集中处置工作中作为甲方发包单位,在与乙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签订施工合同以后,未能发现乙方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另行与无施工资质人员孟兆海签订转包合同,导致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向溪湖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溪湖区政府已对监管人员通报批评。

3、监管单位:溪湖区林业和草原局在此次疫木集中处置工作中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负有责任。溪湖区林业和草原局向溪湖区政府做出书面检查,溪湖区政府已对监管人员通报批评。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属于个体工商户,疫木工程结束后该个体工商户已不再从事此项工作,已于事故发生后对家属进行赔偿并缴纳事故处罚。

2、溪湖区石桥子街道办事处、溪湖区林业和草原局,针对此次事故总结经验教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层层落实,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3·30”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已按溪湖区政府批复的事故报告批复意见处理到位,相关企业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进行了全面整改落实,有效的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


本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源发秸秆生物质燃料厂

“3·30”事故评估组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