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4-00558 发布机构: 中共本溪市溪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信息名称: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4-12-16 成文日期: 2024-12-16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12-16 13:46:30 【字体:

<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或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核意见,作出下达核准(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确认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责任:对核实建设项目竣工规划申请进行审查,依法能够受理的进行受理,不能受理的,对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程序进行检验鉴定,如有违规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执行责任:经单位业务办公会议通过后,负责人签字,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3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适应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16年修改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与选址决定,制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送达责任:制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本溪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受理阶段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踏勘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实地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核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