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hqrmzf-2021-00100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溪湖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巡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3-22 成文日期: 2021-03-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21〕4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溪湖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巡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15:43:52 【字体: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溪湖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巡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溪湖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溪湖区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巡查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0年12月6日国务院安委办全国煤矿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防范的通知》(辽安委明电〔2020〕3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治理工作通知》(辽安委明电〔2020〕88号)及《关于开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检查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通知》(辽自然资源办发〔2020〕19号)的要求,坚决抑制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切实防止非法采矿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核心,以打击非法开采为重点,全面清理排查、集中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坚持标本兼治,严肃责任追究,着力解决无序开发、私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区矿产开发秩序持续好转。

二、目标任务

从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3月31日,重点巡查溪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矿山、依法关闭煤矿、采矿权已到期未依法办理延续或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矿山,重点是已关闭煤矿。

三、工作内容

1.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行为。请各街道、各相关部门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检查已关闭或停产矿山企业的巡查盯守措施落实等情况,严厉打击违规组织生产、人员违规入井和偷采盗采违法行为。加强对停产停建矿山的巡查、暗查和督查,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对非法矿山(矿点、矿井),予以取缔关闭,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督导检查和办理有关信访案件。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相关信访件、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分析结果,以及掌握的涉矿问题线索,尽快办理、办结有关案件。

3.开展常态巡查和动态巡查,请火连寨、东风、河东、河西办事处及区国土分局,按照溪安委办发〔2020〕46号文件要求,加大巡查关闭煤矿力度。

四、组织机构

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工作安排

1.全面部署、周密排查阶段(1月15日至1月20日)

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分管领域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上报的排查结果进行勘查核实,全面了解掌握全区非法采矿形势。

2.集中组织、严厉打击阶段(1月21日至3月21日)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及时上报区国土分局,落实打击取缔,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确保非法违法采矿点关闭取缔到位。相关部门组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案件移送,严厉查处非法违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

3.总结和提高阶段(3月22日至3月31日)

区国土分局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检查验收,确保行动取得实效。3月28日前,各相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工作,区国土分局对专项行动负总责,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坚决打击遏制非法采矿行为,全面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深入开展。

2.开展联合执法。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公安、国土、环保、应急、电力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常态化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共同责任,加强工作衔接,统一协调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国土分局要主动担当担责,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加强对持证矿山企业监管,全力抓好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落实。

3.强化督导检查。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作为督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关闭煤矿作为督查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偷采盗采行为。督导检查将采取自查、重点检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组织整改不力的部门在全区通报批评。对履职不到位、违法开采制止不力、案件查处不到位、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和移送移交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4.深入宣传引导。把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相结合,借势借力统筹推进。充分发挥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作用,加大对打击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处、违法采矿现场关停取缔、警示约谈问责等活动公开报道,形成有效震慑。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法律政策宣讲、解疑释惑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1.各相关办事处加强辖区矿区巡查,对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制止。对已取缔、关闭的采矿点(煤矿)指定专人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2.区国土分局要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加大对全区各类矿山企业(包括已关闭矿山)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行为及时核实,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

3.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刑事案件,要快查快办,对非法买卖、储存、运输、转让民爆物品的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使用火工材料来源进行严厉查处。

4.区环保局负责对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并责成非法采矿者落实治理方案的实施。

5.区应急局要对有证矿山加强安全检查、监管,负责对未按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计组织生产,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6.溪湖供电公司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切断生产用电,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不得给非法矿点供电。同时要加强对用电户私自转接电供给非法矿点行为的巡查,一旦发现有私自转接行为,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停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