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溪湖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12-05 成文日期: 2022-12-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溪政办发〔2022〕21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溪湖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5 15:26:19 【字体: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溪湖区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溪湖区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溪湖区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目标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职责分工

2.3 抗旱工作责任制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2 预报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抗旱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信息与技术保障

5.4 宣传与培训

6 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6.2 抗旱善后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我区应对干旱灾害的应急能力,及时、妥善的处置旱灾对全区人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轻旱灾带来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和谐溪湖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城市抗旱工作的意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辽宁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旱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重于抗、抗重于救”的原则,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进一步提高我区抗御旱灾的能力。

1.4.2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区域协调、属地组织、就地抗旱、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4.3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以我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及生态用水需求。

1.4.4坚持依法抗旱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充分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5 坚持科学、合理、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约用水。

1.4.6 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重,统筹兼顾生活、生产及生态等各个领域,以确保城乡人民生活用水为首要目标,千方百计保证工业、农业和生态等行业及领域的用水需求。

1.5 工作目标

抗旱工作的目标就是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在维系良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保障城乡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城市经济发展的用水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1溪湖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2.1.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溪湖区人民政府设立溪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组成。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主管农业的副区长、住建的副区长、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卫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公安溪湖分局、溪湖交通警察大队、国网本溪供电公司溪湖分公司、溪湖消防大队、市国土资源局溪湖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防汛抗旱机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地区主要领导担任指挥,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办事处所在地供水部门,可成立相应的专业抗旱部门或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减灾工作。

2.1.4 专家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由区农业农村局和有关部门熟悉防汛抗旱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组,根据旱情形势及气象、水文预报和工程状况,评估抗旱能力,制定调度方案和重大应急抢护方案,为指挥部组织抗旱减灾行动提供建议和决策咨询。

2.2 职责分工

干旱及旱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抗旱救灾工作。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抗旱工作,贯彻实施抗旱工作的法规、政策,执行上级指令;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抗旱工作预案;及时掌握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及气象形势,根据旱情需要,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和建议,发布旱情相关预报、警报及公报;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办事处、火连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和执行抗旱调度命令;组织实施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抗旱工程、水源建设和所需项目立项工作,以及重点抗旱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协调,并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区所属工业企业旱情、缺水信息,组织协调工业企业抓好抗旱救灾工作及生产抗旱物资调配,协调铁路部门组织调运。

区住建局:负责城乡抗旱规划制定工作,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城乡建设解决抗旱问题;在城乡建设中严格执行抗旱相关规定。

在干旱期内协调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确保交通运输畅通,优先运送抗旱人员、防疫人员、抗旱物资及设备等。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干旱灾情信息,制定抗御干旱的农业生产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作物、畜牧、家禽养殖等受旱情况统计;指导灾后农业救灾及生产恢复。

负责加强水资源调度,算好水帐,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抗旱技术指导,负责组织指导抗旱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各级领导指挥抗旱当好参谋。

区民政局:组织、协调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收集、统计、评估干旱灾情,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区国土局:与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干旱期应急找水打井等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干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干旱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受旱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医疗部门的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搞好医疗服务,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区财政局:负责积极筹措抗旱资金,搞好调度,确保各级划拨的抗旱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管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抗旱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物资及破坏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确保运送抗旱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区应急局:负责做好抗旱安全监管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及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

溪湖供电局:负责抗旱用电供给,加强电力调度,抗灾期间做好全市的安全供电,确保各类抗旱机具能满负荷,连续安全运转。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实施抗旱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部队担负临时应急水源的抢修、抢建及运水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努力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抗旱工作,根据抗旱救灾的需要为全区抗旱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抗旱任务。

2.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区抗旱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组织全区抗旱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区旱情监测,及时掌握、收集、整理旱情和灾情信息,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服务等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抗旱行动;协调和组织、实施跨地区的调水等。根据需要发布相关旱情预报、警报、公报。

2.2.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地区的抗旱工作,按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完成本地区的抗旱任务。

2.3 抗旱工作责任制

抗旱工作严格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即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抗旱工作负总责,根据当地旱情,明确各级领导的具体分工,实行包区域、包村组的抗旱责任制。各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抗旱救灾工作职责:一是落实好抗旱救灾队伍和物资;二是组织抗旱救灾安全大检查,并限期整改存在的隐患;三是落实好抗旱预案和救灾方案,分析和掌握各种等级旱情可能造成的灾害状况;四是增强全民抗旱意识,服从抗旱统一调动和指挥,积极参加抗旱救灾工作,尽力减少旱灾损失。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旱情信息监测及报告

(1)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水雨情变化,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级气象、农业、水文、水务部门加强对干旱灾害性天气、江河来水和工程蓄、引水变化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报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城市缺水(即城市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供水量的3%-5%)情况持续10天,要及时向有关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国家防总,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要及时加报。

3.1.2 预防措施

在旱情发生前要建立和完善各项抗旱规章制度,加强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确保抗旱物资、资金到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抗旱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的准备,要加强对抗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做到一旦旱情发生,就能投入正常运转使用。此外,还要制定科学的水源调度方案及节水限水方案等。

3.2 预报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节水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做好抗大旱、抗长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各级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加强基层抗旱组织建设,落实抗旱责任人,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和旱情监测预警网络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水毁工程、病险水库、渠道工程等进行修复整治,保障工程正常供水。

(4)预案准备。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合理配置。在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网络,确保抗旱通信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抗旱检查。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在各类抗旱应急预案中,要相应确定预警级别、颜色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一般划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Ⅳ级(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2)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等级旱情,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抗旱服务组织,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3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干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或遭遇洪水破坏、出现供水线路中断、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列专项规划,由本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和农业干旱风险图。

(2)各类干旱风险图应按分级编制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并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抗旱预案

(1)为主动应对干旱灾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区级各类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级抗旱预案应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有关地区、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 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适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界定应急响应级别,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必要的调整。

4.1.3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抗旱减灾工作。同时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5 旱情的发生不具突发性,是一个渐变的过程,范围由小到大,程度由轻到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各时段的旱情旱灾变化程度,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水资源、水利工程现状,分别采取相应的抗旱应急响应对策,使抗旱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全区大部分地区发生极度干旱,达到特大干旱标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2 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红色警报。同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抗旱会商,指挥部成员以及专家组成员参加,根据旱情及发展趋势,启动区政府批准的抗旱应急方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迅速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办公室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变化,实时发布旱情通报及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开展工作。

(2)各受旱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根据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积极组织当地有关单位、部门及群众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天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多个街道办事处发生大面积干旱、个别村、社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出现严重供水困难,达到严重干旱标准。

4.3.2 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橙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防汛办公室要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旱区一线指导抗旱及救灾工作。并根据旱情变化定期发布旱情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防旱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动态每2天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旱情发展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响应条件

个别街道办事处发生严重干旱、多个街道办事处、村同时发生中度干旱。达到中度干旱标准。

4.4.2 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黄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同时密切监视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干旱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抗旱。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各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预案启动Ⅲ级响应,并将旱情、抗旱动态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响应条件

个别街道办事处发生中度干旱,多个街道办事处同时发生轻度干旱,达到轻度干旱标准。

4.5.2 响应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蓝色警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的监视和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政府和通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各受旱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启动Ⅳ级响应,并将受旱及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 抗旱应急响应措施

当干旱灾害发生时,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Ⅰ级(特大)、Ⅱ级(严重)、Ⅲ级(中度)、Ⅳ级(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4.6.1 Ⅰ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全区进入全面抗旱救灾工作,优先保证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和重点行业用水。限制、关停高耗水部门,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2)应对措施:①区政府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发出抗旱救灾工作通知,提出抗旱救灾方案,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会商,分析、研究抗旱对策。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②各级政府把抗旱救灾作为重要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灾区、调查受灾程度,帮助和指导群众抗旱救灾,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③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调联动,通力合作,全力抗旱。区级相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汇报旱情、灾情,争取中央和省的大力支持。④受旱地区要对现有水源加强管理,开发利用可用的水源,凡有水可提的地方,要因地制宜临时提水,有计划地临时打井,取用地下水,解决抗旱水源。无水源的地方应根据实际改种耐旱作物,对人畜饮水特别困难的地方,组织人工送水,要优先保证抗旱用水,加强城市节水工作。

4.6.2 Ⅱ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全面抗旱,水源统筹安排,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确保城乡生活供水和重点行业用水。

(2)应对措施: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会议,发出抗旱减灾紧急通知,全面安排抗旱减灾工作,适时进行抗旱会商,分析、研究抗旱对策,并派出抗旱工作组及专家组,深入灾区督促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及抗旱救灾情况,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抗旱职责分工,检查指导本系统抗旱减灾措施落实情况。③区财政、水利部门及时向上级财政、水务部门汇报旱情、灾情,争取抗旱经费。④受旱区要统一调配区属水源,按照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的原则,进行科学调配,将所有骨干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在充分利用地表水的同时,有计划挖掘地下水源,采取临时性打井,挖泉等措施。在千方百计找水提水的同时还要加强节水、管水工作。各地抗旱服务队全力以赴投入抗旱,在本区域内实行统一调配设备和人员,解决部分受旱地区有水源无设备,提水难问题。

4.6.3 Ⅲ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城乡抗旱统筹安排,全面主动抗旱,减少干旱灾害损失。

(2)应对措施:①镇政府、办事处召开抗旱工作会议,对本辖区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提出抗旱对策,制定抗旱工作方案。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并将旱情、抗旱情况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对受灾地区抗旱工作的指导。③受旱区统一调配水源,采用打井、拦蓄等方式积极寻找水源,对水库、塘、坝实施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水量,强化节水灌溉意识,采取节水灌溉措施,保证人畜饮水安全。各地抗旱服务队全力投入抗旱,减少农作物受旱面积,及时解决旱区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4.6.4 Ⅳ级抗旱应急措施

(1)工作方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城乡经济发展。

(2)应对措施:①发生干旱的镇村、办事处充分利用和分析水文、气象等信息,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提出防抗旱措施,发布抗旱工作通知,部署抗旱工作。②当轻度旱情发生后,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水库、塘、坝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做到早提早引、蓄积水量,引导农民走发展节水、高效、生态农业之路,变对抗性种植为适应性种植,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新技术。

4.6.5 供水危机应对措施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控制城镇供水,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必要时可在辖区内外应急调水,统一调用城区周围水库等水源地的水资源,通过公路等交通方式就近向城区进行定点、定时、定量送水。

(2)城镇供水企业要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旱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管理,同级共享。

4.7.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研究本地的旱情、灾情信息,经有关领导及专家会商,及时提出旱灾程度及抗旱措施,按有关规定发布旱情、灾情预报、通报。

4.7.3 抗旱信息的报送及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

4.7.4 一般旱情、灾情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要信息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7.5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及重大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7.6 旱情、旱灾等抗旱救灾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按有关新闻发布的规定发布。

4.7.7 抗旱救灾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抗旱救灾的基本知识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的有力措施、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4.7.8 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和灾情信息。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组织抗旱减灾工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根据现实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旱灾发展变化情况。

4.8.2 旱灾发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处理抗旱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化解抗旱矛盾,协调抗旱纠纷,维护抗旱秩序,必要时当地政府及水务、农业等部门派出抗旱工作组,指导本地抗旱工作,控制旱情发展。

4.8.3 区政府及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召开抗旱会商、电视电话及现场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抗旱职责,负责做好抗旱相关工作。

4.8.4 当发生特大、严重干旱时,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挥下,经批准后可实行跨流域、跨地区调水和调动抗旱设备,必要时可向社会征调抗旱物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工作。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8.5 当旱情危急时,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抗旱救灾任务。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在抗旱救灾中,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消毒药品,防止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安全。

4.9.2 旱灾发生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当地疫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防止人、畜饮用被污染的水,必要时派出医疗救护队救护受伤人员。

4.10 应急结束

4.10.1 当干旱地区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降水过程,使干旱和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水源状况得以改善,低于受旱标准,大规模的抗旱行动基本结束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中止预案应急响应,向社会宣布抗旱期结束。

4.10.2 在抗旱期结束后,凡按有关规定在抗旱期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4.10.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因旱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保障

5.1.1 任何通信营运企业及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保障气象、水文、干旱、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

5.1.3 各级、各类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防汛抗旱的需要,将相关通信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抗旱通信和指挥提供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抗旱应急队伍保障

(1)在抗旱期间,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易旱地区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建专业抗旱服务组织,积极扶持社会抗旱协作组织,并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请求武警部队、当地驻军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3)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在干旱期内,主要负责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保证出现旱灾时抗旱救灾物资及抗旱人员的运输,以及抗旱救灾的车辆调度。各主要厂矿企业有义务为抗旱提供运输车辆和设备。

5.2.4 抗旱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储备的区级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我区境内抗旱救灾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应急需要。

②区级抗旱物资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区财政从每年的预算中列支。各地区的抗旱物资储备,由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列支相应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备救灾需要。

③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分级原则储备必要的抗旱机具、维修零配件,抽水设备等抗旱物资。对抗旱物资的管理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必要时,全区各级抗旱物资要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批准后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④干旱频繁发生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⑤城市供水部门及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①区级抗旱物资调拨原则:先重点干旱地区,后一般干旱地区,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②区级抗旱物资调拨程序:区级抗旱物资的调用,由受到旱灾的各办事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

③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旱需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用,生产所需抗旱物资。

5.2.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安排必需的抗旱经费,保障抗旱工作的顺利开展。当我区境内遭受大面积的干旱灾害时,由区财政安排区级抗旱补助费,主要用于遭受干旱的重点地区抗旱救灾和抗旱人员的补助。各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做为地方的抗旱补助费。

5.2.6 社会保障

(1)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抗旱救灾的责任。

(2)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旱灾的发展,开展好动员发动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3)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抗旱工作。

5.3 信息与技术保障

5.3.1 完善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

(1)建设、完善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2)建立全区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分析旱情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完善全区各级抗旱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会同专家统一会商,并做出决策,指导抗旱工作。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旱情预报、监测网络的投入,完善水情,墒情监测网点,逐步采用信息网络、数字化、遥感等新技术,提高预报、预测水平。

5.3.2 有关旱情、灾情、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一般公众信息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大范围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旱情及灾害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救灾工作。

5.4 宣传与培训

5.4.1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火连寨镇、各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抗旱抢险技术人员培训。 5.4.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5.4.3采用多种形式及渠道,积极宣传抗旱知识及救灾应急预案,增强人们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及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意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6 后期处置

6.1 抗旱效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在抗旱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本级抗旱工作总结,全面进行抗旱效果评价、积累经验、寻找不足,修改完善抗旱预案,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当发生特大、严重旱灾时,灾情解除后,受旱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成由抗旱工作行政负责人、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灾害评估组,及时对灾害损失、灾区急需救援支持事项进行认真核实和评估,提出灾害综合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2 抗旱善后工作

6.2.1 发生特大、严重旱灾的街道办事处,在对灾害进行初步评估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尽快研究制定驻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口帮扶救灾的方案,认真组织和落实有关救灾帮扶措施。同时,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在大力抗灾自救的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吸纳社会资金救灾。对灾区重大疫情、灾情紧急处置。

6.2.2 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根据抗旱物资消耗情况予以补充。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指导。同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组织。

7.1.4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20%以下。

7.1.5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6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7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8 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9 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低于正常需求量的95~9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0 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90~8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1 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80~7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2 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7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13 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事发地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办事处、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抗旱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旱情结束后,区政府将根据全年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召开总结表彰会,对在抗旱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https://xh.benxi.gov.cn/publicity/zdxxgz/zdzfxxgk/zcjd/109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