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溪湖区征收动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 成文日期: | 2022-12-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溪政办发〔2022〕15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溪湖区征收动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溪湖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信访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溪湖区征收动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溪湖区征收动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规范溪湖区重大动迁项目和棚改项目房屋搬迁工作,结合溪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依法拆迁”原则,统一领导,全面发动,集中力量,细致耐心,推动溪湖区征收动迁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
采用“1+7+1”的组织机构模式,即成立重大拆迁项目和棚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1个,设立工作小组7个,成立动迁工作专项审计小组1个。
(一)重大拆迁项目和棚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组 长:区委书记、区长
副组长: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溪湖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政府办公室、区信访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综合执法大队、区残联、区政府督查室、各街道办事处。
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重大项目和棚改项目的动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区住建局。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项目属地办事处主任,住建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
(二)成立7个工作小组
1.房屋实物量核查工作组
组 长:项目属地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项目属地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国土分局。
小组职能:负责项目区域内房屋及附着物的实物量核查工作,包括违建房屋的认定及拆除。实物量核查工作结束后,档案一式三份,由项目属地办事处、区住建局、政府督查室保存。
2.房屋动迁实施工作组
组 长:项目属地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项目属地办事处、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小组职能:负责组织征求意见,召开动迁大会,组织实施动迁工作,房屋验收及房屋拆除。
3.动迁协议签订组
组 长:区住建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小组职能:负责成本测算,根据实物量核查结果签订协议、组卷、存档、进行房屋注销登记工作。协议签订后提交动迁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住建局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支付动迁补偿款。
4.社会信访稳定工作组
组 长:区信访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信访局、溪湖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政府督查室、项目属地办事处。
小组职能:负责动迁区域维稳接待工作及困难动迁居民的救助和帮扶。
5.依法强制拆迁工作组
组 长:分管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法院、溪湖公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项目属地办事处。
小组职能:负责动迁过程中收集相关法律材料,为依法拆迁提供依据,组织依法强制拆迁工作实施,确保强制工作符合法律程序。
6.企业动迁联合工作小组
组 长:项目属地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项目属地办事处、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小组职能:由项目属地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评估公司(本溪市内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由拆迁人和联合工作小组共同选定。选定后报请动迁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签订三方委托协议。施实物量核查工作由评估公司、属地办事处、区住建局共同完成。核查及评估结果由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审核后作为动迁补偿依据。房屋拆迁后征收回来的国有资产交由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7.房屋拆迁工作组
组 长:项目属地办事处主任
成员单位:项目属地办事处、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综合执法大队。
小组职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确定项目的拆迁公司。项目属地办事处牵头,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配合对已征收的房屋进行验收和拆除。项目属地办事处、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已拆迁区域进行管理,防止违章建筑和小开荒出现。
(三)成立动迁工作专项审计小组
组 长:区审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审计局
小组职能:依据审计指令,对动迁的程序及政策执行等进行专项审计。
三、主要成员单位分工
1.项目属地涉关办事处:征收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前期实物量核查,组织征求意见,召开动迁大会,组织实施动迁工作,及历史遗留搬动迁收尾等工作。
2.区住建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负责成本测算,安置补偿方案制定、征收公告制定等前期工作,协调指导办事处征收相关流程。负责协议签订、组卷、存档、进行房屋注销登记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动迁工作的资金保障。
4.区审计局:依据审计指令,对动迁的程序及政策执行等进行专项审计。
5.区司法局:负责动迁过程中的法制审核,确保动迁工作合法合规。
6.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尽责。
7.区信访局:负责动迁相关信访工作。
8.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搬迁区域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依法拆除和负责动迁区域维稳工作。
9.区公安分局:负责动迁区域维稳工作。
四、基本原则及要求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成立重大拆迁项目和棚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处理。
2.坚持依法依规操作流程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3.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补偿、安置工作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各项补偿政策要及时、准确和足额到位,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侵害群众利益。
4.坚持做好政策宣传和社会稳定工作
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将动迁政策宣传到户,尤其对有疑虑的群众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发现动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建立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矛盾。
5.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廉政建设
动迁资金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各项补偿要按政策标准执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区纪监委对参与动迁的工作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工作过程中着力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动迁补偿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
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动迁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7号);
5: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一切按照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六、其他
1.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动迁成本1%—2%提取工作经费。
2.对被搬迁人的奖励及优惠。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的,搬迁人给予被搬迁人一定奖励。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一定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