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hqrmzf-2020-00153 | 发布机构: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主题分类: | 财税改革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成文日期: | 2020-06-28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