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应急局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机构
单位名称: 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
受理机构: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3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45837086
传真号码:024-45837086
邮政编码:117000
电子邮箱:xhqajj@163.com
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监督电话: 024-45837098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39号
邮编:1170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建设项目履行“三同时”法律依据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监总局第77号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依据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依据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3、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据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处罚依据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依据安监总局第77号令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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