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事业单位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区级事业单位执法主体予以公告。
一、委托执法主体
1、本溪市溪湖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法定代表人:柴超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民主路72栋
电话:45836239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本溪市溪湖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翁云飚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北路199号
电话:43317511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本溪市溪湖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鹏飞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39号
电话:45837086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本溪市溪湖区婚姻登记处
法定代表人:钱大海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16号
电话:45833626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
5、本溪市溪湖区综合执法大队(溪湖区劳动监察队)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后石路2号
电话:45836087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授权执法主体
1、本溪市溪湖区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39号
电话:42118066
执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