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局
根据《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溪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6号)规定精神,设立溪湖区环境保护局(正科级),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环保科技成果申报。
2、确定执行标准和转发标准规范。
3、对区政府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各成员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审核。
5、强制性应急处理。
6、根据《溪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根据《溪湖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环评文件审批。
2、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农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除外)。
3、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4、城市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5、工商登记、税收在县区企业的环境监管权。
6、除3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7、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审核拨付。
8、建筑施工夜间施工审批。
9、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10、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脱硫设施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11、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监管权。
12、县、区监管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13、县、区监管企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
14、承接由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
(二)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组织落实污染物减排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控制指标,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排污许可相关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
(四)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或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依法开展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工作。
(六)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方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监督和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溪湖区溪湖西路226号
电话:45836733
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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