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为溪湖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其母亲未成年,在民政的社会救助基础上,区检察院申请了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用于两名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及学习的保障。考虑到两名儿童家庭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该笔资金能够切实发挥效用,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协商,由民政部门代为对该项资金进行托管及分期发放,同时由社区进行监管,以保证救助金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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