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眼镜配制场所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和市局工作安排,溪湖区局质量监督科人员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溪湖区所属眼镜配制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溪湖区经销眼镜和眼睛配制单位4户,验光设备2台,有验光设备合格证,有1台设备没有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我们已经对1户没有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眼镜配制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限期进行检定。有效的规范了眼镜配制市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