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进行“幼儿园办园行为”第二轮督导评估
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地方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按照教育部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文件要求,近期溪湖区教育局组成10人的专业团队,进行“幼儿园办园行为”第二轮督导评估,2019年主要对河西小学附属幼儿园、和谐馨艺幼儿园等6家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同时对2018年第一轮督导不达标的慧海幼儿园进行复评。此次“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评估的定位。此次评估是办园行为的评估而不是办园水平的评估,不同于示范性幼儿园等办园水平评估,而是着眼于幼儿园是否能依法依规办学。有全国统一的底线标准,但评估分数不是分级或分类的标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定位就是:兜底线、保基本、抓规范,促发展。
2. 评估内容。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呈现方式有别于以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与要点》只体现了5项一级指标和32个要点,不等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方面。
3.全覆盖而非抽查。《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督导评估对象适用范围: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
4.周期性而非一次性。本次督导评估规定督导评估周期为3-5年。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各地根据园所数确定本县级行政区域评估周期是3年、4年还是5年。
5.强制性而非选择性。幼儿园必须接受督导评估。
6.重发展而非评估结果。督导评估想要达到为幼儿园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的效果。从而推动各地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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