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环保局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法律依据宣传
为顺利完成市大气中心下达的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任务,溪湖区委、区政府、区环保局把取缔燃煤锅炉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溪湖区环保局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取缔工作。先后针对燃煤锅炉未拆改浴池负责人、各企业负责人、本钢企业负责人召开了专项会议,进行“取缔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人员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条例,包括取缔法律依据、处罚法律依据、向公安机关移送法律依据,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简称“气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本委发〔2016〕7号)相关的规定。同时,向到会商家下发了国网本溪供电公司提供的“供暖(供热)‘煤改电’”相关电价政策以及办理手续问题的解答材料。
大部分商家和企业负责人表示对此次取缔工作十分理解和支持,承诺积极配合完成拆改工作。环保局监察人员也将持续关注这些企业的日常动态,确保规定时限内将任务完成,将此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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