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辽环发〔2015〕32号)、《本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95号)、《本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本政发〔2015〕1号)和《本溪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本政发〔2014〕81号)相关要求,有效强化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区7个办事处,48个社区,10个行政村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达到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的目的。
三、网格体系
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区、办事处(园区)、社区(村)三级管理,建立区、办事处(园区)、社区(村)三级网格。
(一)网格划分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区、办事处(园区)、社区(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以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区政府,区直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环境监管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2.二级网格:以办事处(园区)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能分工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3.三级网格:以社区(村)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社区(村),社区(村)班子成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区与办事处、园区;办事处与社区、村)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完备区、办事处(园区)、社区(村)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建立电子数据平台,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平台相关信息。
(1)区政府督察室(责任人为部门主要领导,下同)
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中各街道和区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督察。
(2)区发改局
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区信用信息目录。
(3)区经信局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编制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4)区教育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保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5)区科技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6)区公安局
配合区环保局等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7)区司法局
负责将环境保*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律、法规的全民教育;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8)区财政局
负责编制本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9)区人社局
负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10)区国土局
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土地实施规划和监管。
(11)区环保局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发布工作;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参与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2)区城建局
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园林绿化、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
(13)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加强区沿街占道露天烧烤管理,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各种垃圾按固定地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减少车辆运输沿路污染。
(14)区交通局
负责编制区“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5)区农发局
负责制订农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肥力进行监测;负责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16)区水利局
负责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
(17)区林业局
负责编制、实施林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及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禁燃秸秆等工作。
(18)区文广局
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19)区卫生局
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20)区审计局
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产的离任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逐步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性审计、政府环境履责绩效审计以及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
(21)区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隐患。
(22)区统计局
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严厉查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3)区法制办
负责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体系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24)区旅游局
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25)区物价局
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26)区动监局
负责制订畜牧业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及其它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工作。
(2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文件要求,负责查处取缔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28)区法院、区检察院
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级网格:各办事处(园区)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接受区环保局的业务指导,制定本辖区环境监管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全面排查和参与处理各类环境问题。重点搞好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环境信访案件等工作。对本辖区内“十五小”“新六小”及其他没有环评手续的各种非法污染企业做好监管工作,实行非法污染企业“分包责任制”,办事处(园区)副职包片、干部包企业,将本辖区非法污染企业的监管责任逐一明确到人,实现监管全覆盖。按照区政府要求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
3.三级网格:社区(村委会)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网络;及时向上级网络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报告后,及时上报上级网格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保障我区环境监管网格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各街道办事处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保障能力
在人员保障方面,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网格化监管要求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不具备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要指派2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工作。
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完善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区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召集。
2.联合执法制度。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内容包括: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整治医疗废物储存加工企业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
3.联合审批制度。对全区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4.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5.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6.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严格问责
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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