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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湖区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备案制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2 15:59:42 浏览次数: 【字体:

溪湖区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备案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新要求,做好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由过程监督转为结果监督,溪湖区委果断亮剑,通过对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项目实行向纪委监察局备案制度,改变了过去现场监督充当“挡箭牌”的模式,强化了备案制的震慑作用,有效保证了我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安全运行。

  溪湖区委制定并下发了《中共溪湖区委办公室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不动产出售(租)工作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着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促进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交易规范、监管有序、过程阳光。

  《通知》中规定,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凡在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事项、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出让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和纳入溪湖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等严格按照备案范围、备案内容、备案程序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明确了详细的报告内容、备案程序,并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备案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备案表》、《不动产出售(租)备案登记表》。

  《通知》明确要求,凡列入备案范围的各类项目,应于3日内将备案所需要材料报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监察局将根据报告单位报告的基本情况,对报告内容存档备案,同时合理安排人员随机进行监督监察。凡未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为规避监督,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违反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