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地区实行规划控制管理的通告
溪政告字〔2023〕3号
为保障溪湖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颁布的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的主席令第28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16号)、《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办函〔2001〕74号)、《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办函〔2012〕133号)、《溪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溪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石桥子街道部分地区实行规划控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控制管理范围:
石桥子街道:西高堡村二组、四组、五组、六组。
二、控制管理期限:
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在规划控制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应服从控制管理,积极配合市、区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人口、住房、企业、建筑、资源等进行普查登记。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规划控制区切实加强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制止违法恶意抢建、抢种行为。不听劝阻的交由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在控制管理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
(一)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户口迁入、分户,但新出生、结婚、现役军人转业或复员、大中专毕业学生毕业当年回原住地、遗产继承、刑满释放人员等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规划管控区域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用途;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续建手续;
(六)土地使用批件;
(七)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过户。
六、规划控制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大棚等农业设施,禁止新建种植、养殖等设施,禁止栽种树木等抢栽、抢种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审批、越权审批的责任人,由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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