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下单位在我局申请执业登记,通过专家验收,现予以公告。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经营性质
法定代表人
公告类型
溪湖张敏口腔诊所
溪湖区新湖俪城B区5号楼4单元1层2号
营利性医疗机构
张 敏
变更执业地点
溪湖王吉平西医内科诊所
溪湖区河沿社区河畔花园23号楼
王吉平
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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