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细化完善)方案》(问题二)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
问题二:有的领导干部对待督察整改态度消极,等待观望,行动迟缓,甚至不严不实、弄虚作假;有的地方和部门整改责任压得不实,整改压力层层衰减;有的地方整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
二、整改目标
压实责任、统筹谋划、系统推进,推动各项整改任务落实落地,见到成效。
三、整改措施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统筹谋划督察整改工作,加强力量组织推进,系统深入研究中央环保督察和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做好统筹谋划和系统推进,准确理解反馈意见内涵要义,不片面、不偏颇,整改措施直指问题核心,整改工作不流于表面,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二)不断压实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溪湖区委办公室、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溪委办发〔2017〕21号),对全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督导督查,以责任落实推动问题整改。
(三)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制,对因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形造成督察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甚至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四)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纳入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和区委“三抓三促”中心工作,按照“一项任务、一名领导、一个团队、一张图表、一抓到底”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
(五)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督改办〔2018〕150号)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严格监督检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签字背书。
(六)区督改办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调度推进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环保督察整改工作。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深入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溪湖区委办公室、溪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溪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溪委办发〔2017〕21号);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提升生态文明素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不当行为进行排查及追责。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溪湖区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6日
受理部门:溪湖区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
联系电话:024-45584220
邮寄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226号(溪湖区督改办收)
溪湖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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