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都冶金机械制造精铸加工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建设单位:本溪市鑫都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鑫都冶金机械制造精铸加工建设项目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太平街2号,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600㎡,建筑面积1360㎡,一层建筑,生产脚架直锁、手脚架斜锁及精密铸件等三条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手脚架直锁、手脚架斜锁及精密铸件1万t。项目总投资额为580万元,其中项目环保投资为38万元,占总投资的6.6%。项目为租用原有生产厂房,不新增土地,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保护目标,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不得出现建筑施工噪声、扬尘等环境上访事件。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二)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1、中频炉原料熔化及冶炼工序产生的烟、粉尘,设置集气罩、安装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放筒有组织排放,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金属熔化炉烟尘标准要求。
2、厂界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无组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抛丸工序封闭厂房内,抛丸设备安装布袋除尘器,粉尘经净化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浓度标准要求。
4、 浇铸废气安装1套处理效率为90%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覆膜砂浇铸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14)表2标准。
5、旧砂回收粉尘收集后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水环境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通过污水管道排入市政管网,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排放要求。
(四)、声环境防治措施。
产生高噪声的空压机、风机等产生高噪声设备均密闭在专门房间内,并采取相应减震、隔音措施后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达标排放。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环节中除尘器回收的粉尘,机械加工工序产生的铁屑,返回炉内综合利用。废水玻璃砂、废砂、炉渣及除尘灰收集后出售用于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全部由市政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集中收纳,设立危险废物暂存点和存储标识,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并满足《危险废物存储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
(六)生态保护。
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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