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湖区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现将我区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1、责任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
2、责任人:李雷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电话:024-45835129
3、 主要职责:溪湖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1、责任单位:溪湖区水利局
2、责任人:花明 溪湖区水利局局长
3、主要职责:溪湖区水利局是溪湖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区级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1、责任人:陈培鑫 火连寨办事处副主任
高尚操 梨树沟上堡村村主任
于忠训 梨树沟下堡村村主任
陆彦杰 火连寨村村主任
张 丽 营子新村村书记
吴长林 高程寨村书记
王忠余 响山子村村主任
乔伟 东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屈广利 三会厂村村主任
赵春海 新合村村主任
康延安 彩北新村副主任
王庆凯 新兴村副书记
2、主要职责:二个涉农办事处和十个村是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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