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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9/11/27 15:47:12

关于本溪工务段火连寨采石场年产40万m³建筑石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6 14:05:50 浏览次数: 【字体:

溪环建字[2019]03号

本溪工务段火连寨采石场:

你单位报送的《本溪工务段火连寨采石场年产40万m³建筑石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本溪工务段火连寨采石场年产40万m³建筑石料建设项目选址于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街道办事处营子新村,矿区范围由十三个拐点坐标圈定,矿区面积0.4335k㎡,开采深度由343m至204m标高,项目占地79800㎡,主要为开采区、办公室等。由于矿山为扩建项目,表土已全部剥离完毕,故本项目不设表土场,项目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量为40万m³/a,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总投资的20.5%。

该项目于2013年9月22日取得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5002010097120074787。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控制凿岩穿孔粉尘排放,钻机设捕尘器,爆破后岩堆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开采工作面洒水降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2、严格控制爆破时间及频率,车辆在运矿石道路上和厂区内限速行使,禁止鸣笛,严禁夜间生产和运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开采过程中产生灰岩,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不产生废石,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环卫部门集中处理,项目所用挖掘机及铲车更换机油产生废机油,暂存放于厂区内部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5、认真落实《溪工务段火连寨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边生产,边复垦,砌筑露天采场截水沟,预防环境地质灾害。

6、制定事故风险应急预案,确保将环境事故风险降到最低。

7、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本项目为露天开采的扩能,原有露天开采已经将地表剥离,施工期工作整合前已完成。项目应完善安全、水土保持及国土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五、在工程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如出现群众因环境问题信访投诉,你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六、本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该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由溪湖区环境监察局负责。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