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石源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建设单位:本溪石源石材加工厂
项目名称:本溪石源石材加工厂项目
根据《环评》结论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经我局讨论研究,现拟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专家组关于《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修改后《报告表》评价内容全面,评价标准适宜,评价重点明确,工程分析详实,污染防治措施可行,评价结论可信,可作为该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本溪石源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营子新村。该项目占地面积为7140平方米。该项目主要以辽宁交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山二采区开采出的石灰石矿石为主要原料,从事石灰石的破碎加工以及销售服务,主要产品为碎石、石子及石粉,年产量为70000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为350万元,环保投资为27.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7%。本项目位于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街办事处营子新村,项目以废石灰石为原料,从事碎石的加工生产及销售服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措施的前提下,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和控制,从环保的角度,我局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工程的地点、建设内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建设。
三、本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最大限度缩短施工周期,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6点禁止施工的有关规定。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就近利用施工场地附近已有的生活设施,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机械的大型机修,防止废油污染地表水。
3、项目运营期破碎、传输、筛分等生产设备安装在封闭式罩棚内,设多孔管喷雾除尘,封闭式集尘罩收集后由封闭式管线引入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集尘罩捕集效率可达到95%,处理后的废气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表2中标准排放的要求。
4、该项目皮带输送机均布置在封闭式罩棚内,石粉暂存在石粉库内,堆场产生的无组织粉尘根据物料实际水分和天气情况,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场区内地面进行定期洒水抑尘并及时清扫,同时要求对成品堆场采用防尘网遮盖,通过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除尘,同时要求运输车辆采用封闭式运输、减速慢行等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表2中标准排放的要求。
5、破碎、传输、筛分等生产设备安装在封闭车间内,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消声减振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6、生产用水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喷淋或洒水等抑尘全部消耗,无生产废水外排,营运期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淸掏做农肥。
7、生活垃圾封闭化存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粉尘统一收集后作为原料石粉外售。
8、加强厂区及厂界周围的环境绿化,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9、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复后,如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生产规模等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另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意见反馈电话:45830116 监督电话:45836730
公示期: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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