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溪湖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及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等专项治理措施,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问题,逐步构建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共同发展、全面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
(二)基本原则。坚持部门合作、依法治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和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参与治理。
二、治理任务和整改要求
(一)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经过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按要求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将违规办学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机构从平台上删除并列入黑名单。检查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是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是否聘用在职在编教师,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检查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是否严格按照《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防疫等管理规定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疫情防控等安全措施。
(三)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收费和财务管理,严格收费行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是否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有“培训贷”行为。严格收退费管理,对于培训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四)对督导检查中吊销办学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撒销民政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无证照校外培训机构全部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机构,由教育局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治理分工及校外培训机构专班小组
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明确责任,确保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日常排查组织机构
专班组长:刘桢
副组长:陈玉成
组员:朱丽娟、丁珂欣、王晓舰、房启隆、任骄建
四、检查对象
全区校外培训机构、黑机构、违规补课教师。
五、检查时间
法定假日、中小学寒暑假、学生放学时间。
六、具体措施
专班小组利用节假日和双休及学生放学时间对溪湖区辖区内的校外办学机构进行集中和暗访式排查。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精准、问题查明,针对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按照治理任务和整治要求,对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落实。对文化教育类无证且不符合《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本教通字(〔2019〕108号)规定条件的办学机构,责令停止办学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符合准入条件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要指导其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对于办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具体排查和检查工作情况表附件1
六、联合检查各部门整改通知单附件2
七、溪湖区教育局整改通知单附件3
溪湖区校外机构办公室
2023年1月1日
附件1
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培训机构统计表 | ||||||
县区: | 溪湖区 | 年 月 日 | ||||
参与部门 | 机构名称 | 是否违规 | 查处部门 | 查处方式 | 线索是否来源于网格化 | |
是(简述违规情况) | 否 | |||||
附件2
溪湖区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停办通知书
举办者(负责人):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于 年 月 日对位于 地址的机构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以下突出问题:
序号 | 违法违规情况 | 是否存在 |
1 |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法人登记) | |
2 |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法人登记) | |
3 | 培训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
4 | 教师未持有教师资格证或未接受专业培训 | |
5 | 聘用在职教师授课 | |
6 | 其它: |
鉴于存在上述问题,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办学行为。如拒不执行,将强制取缔,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举办者(负责人)签字:
溪湖区教育局 溪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溪湖区民政局 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溪湖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
工作整改通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文件精神,溪湖区教育局于 年 月 日对你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检查,你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登记证,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现依法责令你培训机构立即停止办学,待取得相关合法手续之后方可招生。
本溪市溪湖区教育局
年 月 日